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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车辆报废补贴申领流程:
1.生态环境部门核定认定车辆排放标准并签字盖章。
2.公安部门核准车辆号牌号码、号牌种类、VIN号、首次注册登记信息、强制报废期止、注销证明号及车辆类型并签字盖章。
3.交通运输部门核准道路运输证件注销情况并签字盖章。
4.商务部门核准回收证明号、预补贴金额并签字盖章。
5.财政部门核准补贴金额并签字盖章。
6.经各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车辆,由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至交通运输部门,交通运输部门向车主拨付补助资金。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柴油货车,不享受本补贴政策:
1.自本方案印发实施后转移至我市的;
2.车辆所有人为各级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(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)的;
3.距本方案发布之日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(含)的;
4.经认定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;
5.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;
6.由于自然原因、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按报度的;
7.车主与申请人(单位)名称不一致的;
8.非营运货车及车辆逾期未审或过期失效;
9.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。
车主成经办人可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下载《市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》。
三、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
1.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,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,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;
2.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3.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,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,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4.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;
5.其他小、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,大、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6.专用校车使用15年;
7.大、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(大型轿车除外)使用20年;
8.三轮汽车、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,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,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,其他载货汽车(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)使用15年;
9.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,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;
10.全挂车、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,集装箱半挂车20年,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;
11.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,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。 对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(纯电动汽车除外)和摩托车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,但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,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,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。 小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、大型非营运轿车、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。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,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,按照出厂日期计算。